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6〕5号),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。该解释与新修订的《民用航空法》形成紧密衔接,共同构建起“行政管理前置、民事责任配套、刑事保障兜底”的民航安全法治体系。
1. 违规开启舱门: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解释明确,以下两种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的行为,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:
一是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(发动机已启动)违规开启应急舱门,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,足以发生火灾、爆炸等危险的;二是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。飞行期间机舱内加压,此时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被吸出舱外的实际危险。
2.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:入罪标准进一步明确
解释明确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入罪标准,包括:致使机舱内人员、行李异常位移,足以影响配载平衡的;致使航空器发动机、机体结构或关键设备功能受损的;致使航空安全员、乘务员、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丧失的;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;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实施暴力的。
特别值得关注的是,解释首次将乘务员与航空安全员、随机机务并列规定为“飞行安全保障人员” 。乘务员正常履职对保持配载平衡、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,对其使用暴力致使履职能力严重受损的,将面临刑事追责。
3. 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:入罪标准降低,惩处力度加大
解释明确,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、生化、放射、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,或明知是编造的上述信息而故意传播的,可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。
入罪标准包括:致使航班复飞、清舱,或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、转移航空器等措施,影响航班、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;致使航班备降、返航、中断运行的;致使机场关闭跑道、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等。其中,将“致使航班备降、返航、中断运行”以及“致使机场关闭跑道、采取紧急疏散措施”升格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,刑事打击力度显著增强。
法治连线:对于低空经济从业者和无人机用户而言,需特别注意——虽然解释未将一般性无人机“扰航”“黑飞”行为直接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(如无人机进入机场警戒区或高空航道,严重威胁飞机起降安全)构成此罪的可能性。合规飞行不仅是行政要求,更涉及刑事责任的红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