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9日,民航局发布《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新136部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9日。这是自2022年旧版136部实施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。
1. 规章名称与适用范围调整
新136部规章名称由《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》调整为《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》。适用范围明确为七类商业通用航空飞行活动:
• 一般商业飞行(新增纳入许可管理)
• 商业训练飞行(新增专项管理)
•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
• 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
• 跳伞服务飞行
• 空中游览飞行
• 使用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
其中,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是此次新增的专项管理类别。一般商业飞行过去相对宽松,现重新纳入许可管理,需明确航空器适用范围、运行机场范围、航线布局、机型限制等关键要素。商业训练飞行则要求许可证持有人须先取得按CCAR-141部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其训练规范。
2. 新增特殊运行场景安全管理要求
结合商业非运输运行地域广、环境复杂等特点,新136部新增以下关键条款:
• 高海拔运行要求:对在高海拔机场和区域运行的驾驶员、维修人员及航空器构型提出附加要求。
• 临时起降场地管理: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对临时起降场地进行评估,确认表面性质、整备状况、障碍物条件等,并管理运行秩序。
• 异地运行安全风险评估:实施异地运行前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,经许可证管理局和属地管理局复核后方可运行。
3. 强化风险作业管控
针对农林喷洒、直升机机外载荷、跳伞服务飞行等高危作业类型,新136部细化了三项核心要求:
• 人员资质:明确各类作业飞行驾驶员的执照等级、飞行经历时间、专项训练和检查要求。
• 运行场地管理:对起降场地、临时起降场、跳伞降落场地等提出评估和管理规范。
• 运行保障:规定作业前勘察、应急预案、设备检查、通信联络等保障措施。
4. 空中游览飞行的细化管理
新136部将空中游览分为长途空中游览飞行(距离起降点大于40千米)和短途空中游览飞行(距离起降点不大于40千米,或两起降点直线距离不大于40千米,或在经批准飞行区域内)。对短途空中游览提出:
• 起降点直线距离不超过40千米,或同一起降点往返距离不超过40千米;
• 驾驶员资格要求:短途空中游览机长一般需至少300小时总飞行经历(飞艇/自由气球另有要求);长途空中游览机长需至少500小时;
• 飞行时间限制:每日不超过8小时,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不超过40小时,日历月不超过110小时,日历年不超过1200小时;
• 运行限制:按目视飞行规则(VFR)在1520米(5000英尺)场面气压高以下实施,包括驾驶员在内所有乘员不得超过9人;
• 起降场地要求:可在运输机场、通用机场或临时起降场地运行,须设置安全间隔、秩序维护人员,避开地面人员密集区域。
5. 其他重要修订
• 航空器维修:明确非复杂航空器可由持有CCAR-66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实施维修,复杂航空器须由具有机型签署的人员或CCAR-145部批准单位维修。
• 记录保存:各类运行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,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和重要修理改装记录需在航空器全寿命周期保存。
• 法律责任:对提供虚假信息、违反运行手册和记录保存要求等行为,设定了警告、罚款(最高20万元)、信用记录等处罚。
此次修订体现了民航局“管得住才能放得开”的审慎监管思路。在低空经济即将规模化的前夜,通过制度补短板——将一般商业飞行重新纳入许可、细化高危作业管控、完善特殊场景安全要求——为后续更大程度开放空域和简化审批筑牢安全底线。
意见稿全文.pdf